f28365行政复议决定书 (清公复决字[2016]08号)
申请人: 奚某
被申请人:f28365清城区分局
住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欧建文 职务: 局长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2015年11月29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城行罚决字(2015)068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服,于 2016年 1月 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不服清公城行罚决字(2015)068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复议。
被申请人称: 其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1月28日,在某酒店负一层停车场,奚某因与该酒店发生纠纷,拦截车辆,扰乱该酒店经营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奚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等 。
本机关认为,f28365清城区分局对申请人奚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2015年11月29日对奚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城行罚决字(2015)068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