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28365行政复议决定书 清公复决字〔2017〕02号
申请人: 钟某
被申请人:f28365清城区分局
住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欧建文 职务: 局长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2017年4月9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城行罚决字〔2017〕013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服,于 2017年 4月 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不服清公城行罚决字〔2017〕013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撤销该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其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13时许,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村委会沙溪村一货场内,钟某甲等人因货场出租问题与他人发生冲突。钟某甲的弟弟钟某闻讯赶来,将钟某乙推倒,致使钟某乙手腕关节挫伤。
f28365清城区分局于2016年12月21日受案后,于2017年4月9日作出清城公行罚决字〔2017〕01365《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钟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钟某的陈述和申辩、钟某乙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其它证据。
本机关认为,f28365清城区分局对申请人钟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f28365清城区分局2017年4月9日作出的清城公行罚决字〔2017〕01365《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