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28365行政复议决定书 清公复决字〔2017〕04号
申请人: 潘某
被申请人:f28365清城区分局
住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欧建文 职务: 局长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2017年3月21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城行罚决字〔2017〕01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服,于 2017年 4月 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不服清公城行罚决字〔2017〕01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撤销该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其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21时许,在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办横荷居委会荷塘二村,该村村民潘某与潘某甲(男,79岁)在选举本村村长过程中发生争执,继而潘某打了潘某甲头部一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潘某陈述和申辩,潘某甲的陈述及其他证人证言等。
本机关认为,f28365清城区分局对申请人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对潘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城行罚决字〔2017〕01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