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28365行政复议决定书 清公复决字〔201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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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清公复决字〔2017〕05号
申请人: 邓某
被申请人: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住所: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黄桂棠 职务: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2017年6月20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南公(交)行罚决字〔2017〕0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 2017年 7月 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不服南公(交)行罚决字〔2017〕0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撤销该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其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0日10时许,在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顺德大道君煌酒店门前,申请人邓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撞到甘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一辆小轿车(车牌号为粤RES288)左侧车头部位后离开现场。同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没有认定邓某具有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同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逃逸为由,对邓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邓某的陈述和申辩、甘某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
本机关认为,连南县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申请人邓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邓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南公(交)行罚决字〔2017〕0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