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28365行政复议决定书 清公复决字(2017) 020号
申请人: 张某
被申请人:f28365清城区分局
住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欧建文 职务: 局长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2017年9月4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城行罚决字〔2017〕027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服,于 2017年 9月 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不服清公城行罚决字〔2017〕027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撤销该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其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2日14时许,在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城北二路翠湖花园“某天花装饰”李某店内,申请人张某、潘某因房屋装修事宜,与李某发生纠纷。张某从店内桌面上拿起一个茶杯殴打李某头部,同时潘某用手按住李某,不让其反抗,致使李某左侧额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部头皮挫裂伤。后来,张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张某、潘某的陈述和申辩,李某的陈述,医院《病情简介》,作案工具茶杯,视频资料等 。
本机关认为, f28365清城区分局对申请人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城行罚决字〔2017〕027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