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f28365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市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省公安厅、清远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题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四条 评议内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重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及时、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是否认可和满意。
(二)公开政府信息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方便群众办事。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机关工作的透明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促进机关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科学行政水平的提高。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厅政务公开办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活动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市局信息公开办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
第六条 评议结果由市局信息公开办向被评议单位通报,并向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反馈。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要认真对待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需要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市局信息公开办及群众做出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局信息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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